| 关于实施宜春市2010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质检所: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监监函[2010]2号文件下达的我市2010年第1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我局决定于第1季度对全市辖区内的肉制品、化肥、胶粘剂、内墙涂料、机制砖、装饰砖、混泥土标砖、烧结多孔砖、混泥土加气砌块、混泥土空心砌块、眼镜片等11类产品实施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均属此次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的范围,各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依法接受检查。凡无故拒检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这次检查实施时间为1月至3月底止。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凡企业能够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该企业的同一产品在一年内已接受国家及省局监督检查累计达2次,不再对其组织监督检查,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及根据举报、投诉进行的检查除外。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时,应统一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
四、实施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应实行抽检分离,确保公正性,具体受检产品,承检单位和抽样单位(详见附件1)。
五、各抽样单位应严格按时定期监督检验计划进行抽样,必须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六、市质检所应按附件2的要求,于2010年1月6日前将工作总结、检验结果汇总表及检验报告上报市局监督科(详见附件2)。
七、其余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江西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实施方法》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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