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宜春市邮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