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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来源:邮政局   发布时间:2009-4-2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部
           
  
为做好宜春市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公开。必要时,报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机构、人员、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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