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市宜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房屋
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资金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拆迁成本,调动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宜阳新区财政资金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拆迁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拆迁资金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管理费、拆迁评估费、拆迁服务费以及拆迁工作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拆迁协调机构是指受宜阳新区管委会委托并承担拆迁任务的工作机构或宜阳新区管委会的拆迁指挥部;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接受拆迁协调机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的单位(拆迁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拆迁协调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估价,并签订拆迁评估协议,依据本办法明确拆迁评估费标准。评估机构应编制《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
第六条 拆迁协调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并签订拆迁服务协议,依据本办法明确拆迁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拆迁协调机构应当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宜阳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八条 拆迁补偿费的支付:
(一)拆迁协调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拆迁进度及拆迁补偿协议向宜阳新区申请拆迁补偿款;计划财政局审核并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分次预拨拆迁补偿款到拆迁协调机构的拆迁补偿资金专户。
(二)拆迁协调机构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款直接发放到被拆迁人的银行帐户。
(三)拆迁协调机构在拆迁结束后30天内应向新区计划财政局提供经新区拆迁办审核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及明细表,清算拆迁补偿资金。
第九条 拆迁协调机构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缴纳的拆迁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计费并由新区直接支付。
第十条 拆迁评估费的支付:
(一)拆迁评估费按拆迁面积定额计费。拆迁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万元标准计费;拆迁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6万元标准计费;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下的,按8万元标准计费;拆迁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万元标准计费;拆迁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元计费。
(二)拆迁评估结束后,拆迁协调机构依据委托评估协议向新区申请支付拆迁评估的50%,拆迁结束后再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拆迁服务费的支付:
(一)拆迁服务费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
(二)开始拆迁时由拆迁协调机构依据委托拆迁协议向新区申请支付拆迁服务费概算的30%;拆迁中期,再支付拆迁服务费概算的40%;拆迁结束后再进行清算。
第四章 拆迁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及计费办法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拆迁调查核实、政策宣传、工作协调等支出,包括:
(一)拆迁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以及参与拆迁工作的村组干部补贴;
(二)拆迁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三)新区拆迁办工作协调、后续管理及拆迁资料建挡等相关经费支出;
(四)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经费、强制执行经费及协调经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乡(街)村拆迁工作经费在定额补助基数上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其中:新区拆迁办0.6元/平方米)补助。
拆迁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定额补助基数为1万元;拆迁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定额补助基数为2万元;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下的,定额补助基数为4万元;拆迁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定额补助基数为6万元。
第十四条 拆迁协调机构工作经费在定额补助基数上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补助。定额补助基数按照第十三条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工作经费的拨款程序:在拆迁开始时,新区向承担拆迁任务的拆迁协调机构和乡(街)预拨拆迁工作经费概算的30%;拆迁中期,再支付工作经费概算的40%;拆迁结束后,拆迁协调机构和乡(街)凭拆迁安置付款情况表等资料向新区申请清算工作经费。乡(街)拆迁工作经费的拨付须经拆迁协调机构审核后报新区审批。
第十六条 拆迁残值由拆迁协调机构委托拆迁单位或乡(街)处置,房屋拆除和残土清运费用及拆迁安全责任由残值受益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拆迁协调机构、评估机构、拆迁单位及乡(街)村不得在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或者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否则,宜阳新区管委会将依据核实情况扣减相应拆迁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拆迁面积按单个建设项目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