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财经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阅读正文

宜阳新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宜阳新区   发布时间:2008-5-2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春市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本建设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阳新区基本建设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原则。基本建设资金支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阳新区管委会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的管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新区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新区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搬入新行政中心办公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有办公楼置换及其他房地产资源处置收入、财政拨款、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按规定条件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借款、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和国债转贷资金借款等。
第五条 宜阳新区管委会是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
第二章  基本 要 求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工程指挥部,下同)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资金支出预算送交财政部门,用以编制宜阳新区基本建设预算,及时筹措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款项支付方式,以及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八条 项目承建单位申请基本建设工程拨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投标合同及报价(首次拨款时提供);
(二)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首次拨款时提供);
(三)工程进度款申请应按照规定提供有监理签字和项目法人单位领导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和基建拨款明细清单等资料;
(四)工程竣工后申请工程余款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五)项目承建单位开出的市地税局宜阳新区征管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如果是代扣税款,则可开具收款收据;
(六)按规定须具备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款时,应提交相关的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协议、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中间进度签证、竣工验收及决算等各阶段的财政监督以及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筹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资 金 支 付
第十一条 宜阳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工程款(包括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款)均由新区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具体支付程序为:
(一) 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合同资料向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提出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填写《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新区项目管理部门(工程指挥部,下同),新区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付款进度提出付款建议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监理单位;
(二) 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代理商、项目服务单位的设备材料款和服务费等,由相关单位凭采购合同及有关票据等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填写《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新区项目管理部门,新区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付款进度提出付款建议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用款单位;
(三) 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填写《宜阳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新区项目管理部门,新区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付款进度提出付款建议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 项目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单位凭拆迁补偿协议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填写《宜阳新区征地和拆迁补偿拨款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新区项目管理部门,新区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付款要求提出付款建议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将拆迁补偿款拨付到拆迁单位,拆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将补偿款拨给被拆迁人;
(五) 征地补偿款由国土部门提供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协议并填写《宜阳新区征地和拆迁补偿拨款审批表》报新区监察审计室,财政部门根据监察审计室签署的意见核实并报新区领导审批后将征地成本款拨付到相关街道财政所专户,由街道财政所核拨到组(户)。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后报新区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结算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对超概算或合同造价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调整手续并经宜阳新区管委会批准。合同造价调整增加部分,原则上在工程决算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为防止工程款项超付,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最多按项目合同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如需要经过市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剩余部分必须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才能按规定进行清算;其他项目的剩余部分待审核批复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工程决算价的5%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章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向宜阳新区计划财政局报送工程决算资料(具体项目见《宜阳新区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需资料清单》)。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工程施工必须调整或变更、涉及预算调整或扩大投资规模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报宜阳新区管委会审批,属隐蔽工程的,要按规定办理隐蔽工程签证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没有隐蔽工程签证手续的,不予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九条 宜阳新区工程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核。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新区工程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出具工程决算审计结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平台,新区工程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计划财政局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条 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新区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结论下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算新增固定资产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宜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