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局《烟草商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宜春烟草实际,现制定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局(总公司)关于在烟草商业系统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重要决策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实施方案》,按照“理顺产权、调整职能、规范运作、高效运行”的总要求,理顺宜春分公司与省公司的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形成总公司、省公司和宜春市公司之间的三级母子公司体制,尽快将宜春市公司培育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推进宜春烟草的持续、稳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
(二)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
(三)坚持市级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增强其生机和活力;
(四)坚持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五)坚持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保持稳定。
三、主要目标
在国家局(总公司)和省局(公司)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理顺产权关系,重组业务流程,构建总公司、省公司、宜春市公司三级母子公司体制,加快推进宜春市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地位的形成,更好地促进江西烟草可持续发展,发挥网络培育品牌、服务客户的功能,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实施内容
(一)企业名称、性质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宜春市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下设10个分公司,分别是:宜春市烟草公司袁州分公司、丰城分公司、高安分公司、樟树分公司、万载分公司、上高分公司、宜丰分公司、奉新分公司、靖安分公司、铜鼓分公司。
公司的法定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489号。
(二)资产划转
1.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将已通过审计的2005年末净资产决算数293,780,284.22元无偿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再经省公司审核后,划转到总公司。
2.在总公司将省公司所属净资产投入到省公司之后,再由省公司将原属宜春分公司的净资产投入到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作为省公司对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以上的上划和投入只办理相关手续,并作相应账务调整,不实际上划和投入资金)。从而构建总公司、省公司、宜春市公司三级母子公司体制,形成总公司对省公司、省公司对宜春市公司的投资关系。
3.在总公司与省公司、省公司与宜春市公司形成母子公司体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宜春市公司的国家资本变更为国有法人资本。
(三)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职能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宏观调控要求,依法独立自主经营。主要职能有:
1.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组织实施省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完成经营任务;负责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改善市场环境,保持经济运行健康发展;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在省公司领导下,对公司系统实行行业管理,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体制,规范和提升宜春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水平,组织、实施公司系统卷烟、雪茄烟销售工作,严格执行销售价格;
4.负责企业内部管理,依据行业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自主选择分配方式,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定各分公司员额编制,规划和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5.执行省公司财务管理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对公司系统资产、重大投资和重要决策实行上报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负责内部审计和监察督查;
6.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7.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宏观调控政策。
(四)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机关的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精神,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结合宜春市的实际情况,对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后,市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调整:
办公室;
综合计划科(督查考评中心);
专卖监督管理科(稽查支队、法规科);
财务科;
审计科;
人事劳资科;
监察科;
安全保卫科;
信息中心;
营销中心;
配送中心。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暂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和完善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五)党和工会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宜春市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宜春市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宜春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投资收益的分配和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国家局(总公司)和省局(公司)有关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问题的规定和要求。
(七)人力资源管理与收入分配
1.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职工培训、用工总量、人工成本等进行管理。
2.公司依据政府和行业有关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宏观调控、协调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3.公司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劳动用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五、组织实施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局(公司)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
1. 成立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 胡义强
副组长: 徐建春、李水根、温娓媛
成 员: 刘辉、兰玉、甘明、蔡进幸、聂绍辉、皮惠琼、张云龙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辉同志兼任。
2. 分别召开党委会、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小组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思路。
3. 制定《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制订方案阶段
1.论证和制定《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论证和制定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资产上划方案、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方案,以及《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章程》。
3.召开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和《公司章程》。
4.上报《实施方案》和《公司章程》。
(三)资产划转阶段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资产划转方案的要求和安排对资产进行划转。
(四)变更登记阶段
1.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批复,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名称由原来的“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变更为“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出资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国家资本变更为国有法人资本。同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和新名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力争在07年初正式挂牌运作。
2.各分公司登记手续原则上由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统一办理。
(五)后续完善阶段
1.建立和完善新体制下的劳动工资、人事、安全、经营、统计、投资、财务、资金、内部审计、绩效考核和分配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调整完善。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489号。
第三条 公司是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由原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烟草商业企业基础上改建的国有企业,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在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章 出资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第五条 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方式
出资人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出资方式: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以原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 胡义强
电话: 0795-3275103
传真: 0795-3273769
邮政编码:336000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零玖拾壹万叁仟壹佰零贰元零伍分。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经营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公司接受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及宜春市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宜春市烟草专卖局与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管理体制。宜春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实施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需费用,从公司经营收益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烟草专卖体制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宜春市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宜春市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宜春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主要职能、权限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主要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政策,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依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政策自主进行卷烟、雪茄烟的销售和经营;
3、负责企业内部管理,依据行业政策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自主选择分配方式;
4、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5、组织实施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制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完成经营任务;
6、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调控政策;
7、承担省公司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权限:
1、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2、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中层级(含中层级)以下负责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
3、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有关制度实施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
4、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
5、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有关制度,负责劳动用工管理;
6、编制财务预算,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批准后,享有预算范围内的费用开支权;
7、对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要义务:
1、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时足额上缴资产收益和管理费用;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3、接受政府、行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审计、监督,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4、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决议。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任免。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照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规定,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决定,并向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报告工作;
2、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管理人员;
3、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
4、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5、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
6、组织审核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制定弥补亏损方案;
7、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审批;
8、组织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的劳动工资政策,制定公司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公司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发展规划;
11、公司章程规定和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有关政策,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职工培训、用工总量、人工成本等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有关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协调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制定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劳动用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批准后生效。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