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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烟纪〔2007〕3号
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
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分公司)、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狠抓落实。对违反“十条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七年五月十日
(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作风建设 十条禁令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打字:黄晓婷 校对:张云龙 (共印 35 份)
附件: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办案工作纪律;
2、严禁向涉案单位、个人及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信访举报情况;
3、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执行调查;
4、严禁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
5、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及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严禁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宴请、馈赠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8、严禁私自占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小汽车和办公设备等;
9、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0、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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