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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2008-4-28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管理科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宜春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文件精神,我局为主管我市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正处级直属事业机构,具有以下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一、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摘录):
㈠《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㈣《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㈤《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县(区)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设定,负责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审核报批工作。依据:
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部、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三、对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放、进出口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据:
㈠《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违反该条例的有关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予以取缔。
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印刷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或者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等。
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㈠《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相关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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