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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访局   发布时间:2008-3-2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春市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实现信访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江西省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督查工作是指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按一定的督查程序,对有关信访工作的决策事项和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督办、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是: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信访工作领域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大局稳定。
第四条 信访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事项督查和信访案件督查。同时,要抓好对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部门、单位的专门督导等督查工作。
第五条 信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求真务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程序的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站位,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实,确保不出纰漏,不留尾巴,不引起连锁反应。
(五) 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思考,又要尊重地方、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要实行层级管理,在抓好决策事项督导落实的同时,分层抓好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市级机关及其信访部门以协调督办和具体指导为主,着重抓好久拖不决的赴京赴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县级机关及其信访部门以直接办理和实地督办为主,着重抓好具体信访案件的处理落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对本级有关业务科室交叉、重叠等需要统一督查的信访案件,以及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联合督查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负责、信访督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的督查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有效运作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八条 信访事项经原办理机关处理、复查、有结论的,并经上级机关复查、再复查,认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一般不再作立案处理,可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某些具体情况,由原办理机关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和疏导稳定工作。经复查确系错案的,应当重新处理,并督查予以纠正。
第九条 督查督办是党委和政府赋予信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确保信访工作落实,实现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督查工作,加强领导,加强力量,明确信访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树立信访督查权威,提高督查队伍素质,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规格,高配专职督查工作人员,选聘领导干部担任信访督导员。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督查
第十条 决策事项督查的范围:
(一)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和部署的督导落实;
(二) 领导机关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部署在信访工作领域的督导落实;
(三) 领导同志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的督导落实;
(四) 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的督导落实。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督查的程序与方法:
(一) 面上了解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信访部门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抽样调查或随机抽查。
(三) 深入实地进行典型调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或对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纠正。
(四) 综合督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完善决策,改进工作。
第三章 信访案件的督查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督查的范围:
(一) 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发函交办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及信访工作事项。
(二) 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和重要事项。
(三) 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特别是赴省赴京上访案件及非正常上访案件。
(四) 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信访问题。
(五) 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情况比较复杂,意见难以统一的问题。
(六) 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推诿、拖延、敷衍,顶着不办或处理不妥,或虚报处理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
(七) 同级机关受理的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
(八) 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案件及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案件督查的程序与方法:
(一) 拟办意见。由阅信、接访、督办人员对需要督办的案件提出拟办意见,经信访部门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应报本机关领导批示后列入交办范围。
(二) 立项交办。拟办意见报经信访部门领导或有关领导批示后,进行立项,予以函告交办。紧急信访事项,可先行电话、电传交办,在交办时明确具体办结期限。
(三) 催促办理。立项交办机关和受理机关的督办人员,在交办期间必须分别与受理机关、承办单位联系,核对并跟踪督查,直至办结。一般运用电话催办或网上催办,必要时可发催办单。
(四) 派员督办。对下级机关办理不妥或不宜交办,需直接查处的信访事项,应派人直接进行查办。必要时派人明察暗访,了解办理、办结的真实情况和效果。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特别是赴省赴京上访案件,要实行挂帐督办,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五) 联合督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案情比较复杂,意见难以统一的信访案件,或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组织联合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领导机关或信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民主协调,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提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可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决定意见。
(六) 办理审核。对下级机关的办结报告,交办机关要对交办件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程序及相关材料和公文格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提出报结意见,呈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
(七) 反馈报结。对本级机关直接办理、督查督办或组织联合督查的信访案件,综合情况,提出办结意见,呈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向交办机关或作出批示的领导报告。要严格对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规范办理和报结程序,凡经有关领导批示的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上报,并注明签发领导。
(八) 立卷归档。对所有督查案件的办结材料,均要分门别类,整理归档,或存入微机,以备查索。
第十四条 信访案件督查办结的标准:
(一) 事实清楚。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有关证据材料确凿,调查取证全面充分,所取证言经证人核对和签名。
(二) 定性准确。认定信访事项性质要依据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评判。
(三) 处理恰当。既符合政策法律,又符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四) 处理意见落实。对于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处理要力求一步到位;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落实单位和措施、步骤,续报进展情况,抓紧逐步落实。如处理意见不落实,仍视为未办结。
(五) 书面答复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信访人意见合理的应予采纳,不合理的应予说明,做好疏导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向交办机关上报的办结报告,应当以规定的公文格式上报。
办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办件的文号;
(二) 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三) 调查事实及认定的性质;
(四) 具体处理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五) 信访人反馈意见;
(六) 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办结报告必须达到以下规范要求:
(一) 标题及编号。标题要高度概括报告的主要内容,要简洁明了,首页要冠以套红文件头和文号;
(二) 正文。正文一般包括开头、调查情况、结论、处理意见和信访人意见等;
(三) 落款和主送、抄送单位。正文结束后,报告单位要盖章,并写明报告日期。结案报告除主送交办单位外,必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
(四) 办结报告中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应标明密级,并按保密规定寄送;
(五) 办结报告要一事一报。对反映的主要问题,要逐一回答,不能遗漏,不能答非所问。如果受文单位将上级交办事项转交下级单位处理,在转报时,必须表明本级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督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举报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督查,按照职能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办理。
必要时,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抓好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第四章 信访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凡所督查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督查要求认真负责地受理、办理好,并及时向督查机关报告受理、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变通处理的,应向督查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按其要求办理,认真抓好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赣发[2001]22号)的有关要求。要赋予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交办权、协调权、督办权、通报权、裁决权、追究地方和单位领导责任的建议权,树立解决信访问题的权威。对信访部门的督查,各级各部门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信访部门有权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复查纠正。对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办理交办、转办事项,不接受协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信访部门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十九条 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送请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委、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负责提出建议的单位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如有必要,可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各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单位要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章 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访督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首问、首办责任制。凡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单位为责任主体,从群众信访和接到上级交办件开始,就要立即受理、办理,加强自查自办,善始善终抓好处理落实,并答复信访人,做好思想、心理疏导和就地稳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二)包案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都要明确负责的领导、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人,实行包案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负责抓好处理落实。
(三)联合督查制。对需要统一督查的重要信访案件或有关事项,要实行领导或信访部门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的制度。
(四)协调会议制度。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或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各方意见难以统一的或需要统一各方意见的,由领导牵头,组织召开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决议,并发会议纪要,抓好贯彻落实。
(五)定期梳理制度。一般一月一梳理,掌握信访案件和关事项的督查情况与进度,及时督促按期办结。
(六)定期通报制度。一般每季度一通报,对本地本部门各单位办理交办信访件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办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典型事例、经验和做法,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督查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县级信访部门每季度、市级信访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情况的分析,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八)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一考核,记录在案作为考评依据。要将信访督查工作情况列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是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信访案件办结率、办结时效和质量作为衡量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对因督查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督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要把坚持督查制度与调研制度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做到既督查又调研,边督查边调研,努力在提高督查工作效能的同时,取得调研成果,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第七章 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各级信访部门每半年对本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对督查督办工作作出优异成绩的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督查督办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级信访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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