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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信息来源:
无线电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3-28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春市无线电管理局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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