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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3医疗机构校验)
信息来源:
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08-6-2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窗口里审查资料——需后台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提出意见或建议——需单位领导审批——窗口办结出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附 件:
下载附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
承办机构:
宜春市卫生局医政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证大厅):3216730
联系方式:
0795-3216730
监督电话:
0795-3222479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