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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卫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信息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9-8-1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宜春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并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及其职能科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以在“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如果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将不予以公开;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本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申请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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