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 阅读正文

关于靖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

信息来源:物价局收费科   发布时间:2009-11-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收费科
           
  
靖安县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宜府字[2009]69号《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在今年内开始预征污水处理费,具体预征时间由你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5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60元/吨;工业用水0.70元/吨;经营基建用水0.9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2.30元/吨;自备水源0.70元/吨。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后,要认真落实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文件精神,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体负担。
特此批复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