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安县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宜府字[2009]69号《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在今年内开始预征污水处理费,具体预征时间由你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5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60元/吨;工业用水0.70元/吨;经营基建用水0.9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2.30元/吨;自备水源0.70元/吨。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后,要认真落实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文件精神,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体负担。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