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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宜市价费[2004]22号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物价局收费科   发布时间:2008-8-1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收费科
  
 
宜春市城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赣财综[2007]57号“关于广告资源占用费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检验费问题的批复”精神,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投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市政府就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收费问题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依据协调会议摘录([2007]78号),经研究,决定撤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宜春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宜市价费[2004]22号)一文。
特此通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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