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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中小学公寓收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物价局收费科   发布时间:2008-8-1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收费科
  
 
奉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我县农村中小学学生公寓收费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标准收取的请示》收悉(奉府文[2007]48号)。义务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立项定标权均在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无权审批和改变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你县提及的农村学生公寓收费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我市普遍存在,请你县严格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妥善处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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