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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宜市价费(2003)62号文的通知

信息来源:物价局收费科   发布时间:2008-8-1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收费科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研究决定,撤销宜市价费(2003)62号文《关于同意办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收费许可证的批复》,该文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赣府发(1993)13号文规定,按城市人口规模进行确定;“教育附加费按基建项目总额的5%执行,豪华酒店、办公楼、星级宾馆、歌舞厅项目加收5%”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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