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 阅读正文
关于撤销宜市价费(2003)62号文的通知
信息来源:
物价局收费科
发布时间:
2008-8-12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收费科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研究决定,撤销宜市价费(
2003)62号文《关于同意办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收费许可证的批复》,该文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赣府发(1993)13号文规定,按城市人口规模进行确定;“教育附加费按基建项目总额的5%执行,豪华酒店、办公楼、星级宾馆、歌舞厅项目加收5%”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