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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指南

信息来源: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8-4-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秘书科
           
  

办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指南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9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9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7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2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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