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体育局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大力推动体育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发展战备和发展目标,拟定全市体育发展和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贯彻实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3、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制定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管理工作,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项目布局。
4、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乡镇各级体育工作,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搞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的体育工作。
5、制订训练单位中专班、重点班和县(市、区)体校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推进体教结合和高等体育院校联合办班的工作,强化业余训练,组队参加全省少儿系列和体传校的比赛。
6、指导和管理对外体育交往,开展区域性和周边省市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7、组织体育领域的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8、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负责体育经营活动从业资格的审批,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9、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
10、负责中国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
11、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12、承办省以上体育竞赛项目。
13、争取总局、省局资金、器材方面的支持。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机关各科室的职能
(一)秘书科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的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信访工作、承办局领导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和房屋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的政治学习、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机关党支部抓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负责拟定市体育发展和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合人大做好《体育法》的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综合统计;负责机关的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编制、干部档案的管理;负责机关后勤、接待、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指导体育场地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教练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的审核工作,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教练员工资、奖励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等制度;承办全市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核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宜;负责编制市级年度体育事业财务收支计划及审核汇总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负责协调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外事工作。
(二)竞训科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管理工作,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负责运动员注册工作;负责裁判员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目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的审批和对全市裁判员的培养与注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重大赛事的竞赛组织和参加全省比赛的计划工作;负责承办省以上比赛和对竞赛市场的管理;指导协调各运动队的训练管理及参加省运会方案的制订;负责参加省以上比赛成绩统计整理,公布最高成绩。审核各运动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参与制订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指导体育后备人才的规划和各类体校的业余训练;研究拟定体育科技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制订训练单位中专班、重点班和县(市、区)体校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推进体教结合和高等体育院校联合办班的工作,强化业余训练,组队参加少儿系列的比赛。
(三)群体科
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的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强化健身气功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审核工作;负责实施对群众体育和农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部分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资金的规划、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