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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水文局   发布时间:2009-2-23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水文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宜春水文局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宜春水文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宜春水文局机构与职责(包括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2.涉及水文部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涉及水文部门的行政审批(包括水利行政许可项目、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水文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5.业务及服务(包括总结计划、办事指南、部门会议、民实事项目、服务承诺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结果)。
  (二)范围及时限
  《宜春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水文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宜春水文局主动公开水文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
      宜春水文局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xxgk.yichun.gov.cn
       宜春水文局网站http://www.jxycsw.com.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水文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宜春水文信息;
    2.展版实物宣传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宜春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宜春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宜春市平安路6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5-3222234 
    传真号码:0795-3230065
    通信地址:宜春市平安路69号,宜春水文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36000
  邮箱地址:ycsw8888@163.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宜春水文网http:// www.jxycsw.com.cm下载或向本机关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 (《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到pe宜春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宜春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到临沧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本机关,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宜春水文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宜春水文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宜春水文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行政
  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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