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司法鉴定办理流程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8-4-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宜春市司法鉴定管理科
           
 事项依据: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办理流程 1、司法鉴定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的名称、鉴定材料、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了解有关案情; (二)核对鉴定材料; (三)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四)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即时对委托方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即时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函件委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委托方。 4、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依法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用。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宜春市司法鉴定管理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宜春市司法鉴定管理科
 联系方式: 0795-3997792
 监督电话: 0795-3997792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