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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司法局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9-12-1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政治处
           
  
 
 
 
 
 
 
宜司发[2009]44号
 
宜春市司法局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纪发[2009]13号)精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我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项治理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宜春市开展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的方针,坚持制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收受“红包”、参与赌博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人民公仆形象,营造公正清明的政治环境、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以及高效优良的经济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专项治理对象
全局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
三、专项治理内容
1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以接待用车名义购买超标车供领导干部使用;已退休的科级领导干部占用单位公务用车等问题。
2、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等问题。
    3、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更赌博活动,或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4、参与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带有色情或变更色情等低俗活动。
四、专项治理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2010年2月下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
    1、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宜春市委和宜春市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文件,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等文件。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文件与观看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资料相结合,提高学习教育的实效性。
2、开展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形成治理工作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深刻认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严重危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底至12月中旬)
1、各科室在此阶段要按照中央、省和宜春市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认真查找在廉洁自律规定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并由局纪检组留存,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查自纠表在12月20日前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县级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填写《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不得隐瞒遗漏。局纪检组将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对违反规定接受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在自查阶段要主动上交市纪检监察机关,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登记后交市财政局。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由发售单位兑换成现金后上交市财政。其中现金也可存入市纪委廉政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城北分理处,账号:382401040001578)。
3、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的,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交由市纪委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对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局党组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继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继续收送“红包”或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继续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12月中旬至2010年2月底)
局纪检组、监察室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对待,主动接受检查。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1、局成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龙磊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韩坚、袁水生、熊灯华,纪检组长彭明荣同志担任,成员为各科室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各个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全过程。
2、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其摆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议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抓落实。
3、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长效机制
附件:
1、《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宜春市司法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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