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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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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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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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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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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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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13、16、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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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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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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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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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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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共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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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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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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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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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 、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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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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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项、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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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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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3项 、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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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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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4项 、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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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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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5项、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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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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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6项、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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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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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7项、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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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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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第3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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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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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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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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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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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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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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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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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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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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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 、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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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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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 、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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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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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 、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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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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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 、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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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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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6项、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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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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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7项、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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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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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8项、第2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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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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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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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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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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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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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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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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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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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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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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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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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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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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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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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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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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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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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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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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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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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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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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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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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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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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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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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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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处理遗体、建造坟墓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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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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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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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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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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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具体
行政
行为
(共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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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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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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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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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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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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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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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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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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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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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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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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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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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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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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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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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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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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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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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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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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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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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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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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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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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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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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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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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第1款;《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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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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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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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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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项;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2、2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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