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和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拥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参与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八)负责指导移民工作;负责编制部属和省重点工程移民规划方案和在建工程搬迁、安置的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移民区域的生产开发,安排移民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九)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一)承办全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三)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关募捐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城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乡(镇)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七)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