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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08-4-2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优抚安置科
事项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国发
[1980]52
号)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凡我市公民、在我市辖区内牺牲的外地公民和人民解放军 (含武警、边防、消防民警等)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
办理条件:
l、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 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 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 牲的。
申办材料:
见附件:《革命烈士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1、 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地的县级 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 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
见附件《革命烈士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收费标准:
否
附 件:
下载附件:
革命烈士审批工作办事指南.doc
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 宜春市秀江中路58号 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72964
监督电话:
0795-3272631
网上咨询:
www.ycmz.com.cn
网上办理:
www.ycmz.com.cn
状态查询:
0795-3273899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