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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8-4-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优抚安置科
           
 事项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第413号)
2、《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819号)
 办理对象及 范围: l、革命残疾军人; 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伤残人民警察; 4、伤残民兵民工; 5、革命烈士家属; 6、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7、病故军人家属; 8、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红军失散人员; 10、苏区老干部; 11、在乡老复员军人;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办理条件: 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及条件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申办材料:
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抚恤补助审批及领取程序: 一、定期抚恤 1、申请。 2.审查。 3、审核。 4、领取。 二、定期定量补助 1、申请。 2、审查。 3、审核。 4、领取。 三、一次性抚恤 享受一次性抚恤的对象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部队团以上单位颁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并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四、残疾抚恤 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凭军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其他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凭省民政厅发给的《伤残抚恤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县级民政局审核登记后,发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伤残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办理时限: 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联系方式: 0795-3272964
 监督电话: 0795-3272631
 网上咨询: www.ycmz.com.cn
 网上办理: www.ycmz.com.cn
 状态查询: 0795-327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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