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第413号)
2、《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8]19号)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l、革命残疾军人;
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伤残人民警察;
4、伤残民兵民工;
5、革命烈士家属;
6、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7、病故军人家属;
8、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红军失散人员;
10、苏区老干部;
11、在乡老复员军人;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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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及条件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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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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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抚恤补助审批及领取程序:
一、定期抚恤
1、申请。
2.审查。
3、审核。
4、领取。
二、定期定量补助
1、申请。
2、审查。
3、审核。
4、领取。
三、一次性抚恤
享受一次性抚恤的对象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部队团以上单位颁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并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四、残疾抚恤
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凭军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其他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凭省民政厅发给的《伤残抚恤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县级民政局审核登记后,发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伤残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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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见附件:《抚恤补助工作办事指南》 |
| 收费标准: |
否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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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工作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 联系方式: |
0795-3272964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631 |
| 网上咨询: |
www.ycmz.com.cn |
| 网上办理: |
www.ycmz.com.cn |
| 状态查询: |
0795-32738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