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突发性地质
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结束
5.6 恢复与重建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信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1附件
11.1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
11.2 江西省地质灾害灾情速报表
11.3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11.4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宜春市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案》、《宜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管委会成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国土资源的副主任
副总指挥: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明月山分局局长、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
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 社会事业科、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城管局、卫生院 、交警大队、林业局、公路分局、消防科、水电公司、供电公司、景区管理处、电信部门。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林场紧急救援,协调武警中队派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协调和支持乡镇、林场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同志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贯彻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部署,协调各乡镇、林场、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指挥部各类日常事务;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地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林场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区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 .1各乡(镇)、林场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国土资源、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乡镇、林场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会同辖区建设、水电、交通等部门,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有关部门要在汛期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国土资源分局报告。乡镇、林场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乡镇、林场要根据当地已存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责任等内容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监测小组和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村、村民小组及相关的具体责任人。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要和气象局加强协调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管理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报告。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对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可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 报告的内容。灾害速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等。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河支流阻断,大型水库毁坝,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5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危险区内的群众。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机构,分级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逐级向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省、市派专家组和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待省、市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实施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在其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组织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地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国土资源、社会事业、建设、水电、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逐级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派专家组和工作组来指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待省、市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实施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在其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组织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共同设立现场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国土资源、社会事业、建设、水电、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配合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市政府派专家组和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待市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实施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在其指挥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组织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在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与事发地乡镇、林场共同设立现场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国土资源、社会事业、水电、建设、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或者专家组到实地指导和协助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到实地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组织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区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配合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必要时,请求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或专家组到实地指挥和协助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会商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应急等级管辖的地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管理局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6 恢复与重建
管委会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共同开展救济救助灾民及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6.1 管委会社会事业科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林场共同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辖区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灾发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理赔工作。
5.6.2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应当及时组织对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灾害隐患和恢复重建进行调查评估,核实灾害造成的损失。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报告。
5.6.3 灾后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援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及时上报;公共设施和毁坏需要重建的,应当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隐患。对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灾后异地重建的规定办理。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公安明月山分局、消防科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民警、消防部队赶赴灾区,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组织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抢救被压埋的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并消除隐患。
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路局、水电公司、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城乡道路、排水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
景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排险及修复工作。
社会事业科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在建工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对矿山尾矿坝、在建工程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负责煤炭矿山企业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负责灾区学生的紧急疏散与撤离,协调教育部门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协助、配合灾区乡镇政府(林场)尽快修复或重建受损毁校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社会事业科负责天气和水情、汛情的监测,加强与气象、水务部门的合作,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水文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提供防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抢救伤员等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病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信
公安明月山分局、交警大队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事业科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会事业科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灾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快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辖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储备用于应急救援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物资,以及应急治理所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依托和充分利用通信网络,建立区地灾应急指挥部与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各成员、联络员以及各乡镇、林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或者移动电话进行联系。
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制度和程序。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连接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防治信息系统,并实行辖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区、乡两级地灾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有关专家信息库,成立专家组,并加强与技术支持单位的联系,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便于随时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及时听取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意见。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增强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均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会同辖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7.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上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和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应当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所辖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本预案由国土资源明月山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管委会批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辖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资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