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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农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9-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农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农民建房的管理,保护辖区优良的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景观环境,确保农民建房规范有序的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宜春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必须遵守本规定。
严禁向非本村组任何人转让土地、房屋或在住房上加层。
      第三条 农民建房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保护好辖区良好的景观环境,按照景区的高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条 农民建房按所处地段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要地段。包括集镇规划区、明月山景区潭下地区、旅游公路沿线(含宜温潭、温沙、温古、宜春至洪江禅修中心、三观至明月山顶等)可视范围及其它具有景观和文化价值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在以上地段建房,建房户向村组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查合格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用地。
      (二)一般地段。是指辖区内,除重要地段以外的区域。该地段的规划审批由规划建设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用地由国土部门审批。
      具体地段的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林场)及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管理。
      温汤镇政府、洪江乡政府为农民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辖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民建房审查(审批)、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违法建房的处理工作;
      明月山规划建设局负责重要地段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辖区农民建房的综合监管;
      明月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综合监管;
      明月山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行政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明月山林场、温汤林场为本林场农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林场农民建房的监管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民建房要求
      第六条   辖区范围内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未编制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农民建房。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符合风景区要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重要地段的农民建房实行集体审查制度,由管委会、乡镇及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建房审查小组,适时召开例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抄告城管部门。
一般地段的农民建房,由乡镇、国土部门审查、审批后,抄告城管部门。
      第八条 农民建房必须传承地域文化特色,采用赣西民居或徽派建筑风格,白墙灰瓦,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要地段。分两类控制:
核心区:含集镇规划区、明月山景区潭下地区和旅游公路的临路村庄。该地段建房只能采用双坡屋顶,高度不超过二层。
缓冲区:包括旅游公路临路村庄以外的可视范围。该地段建房须采用坡屋顶,高度不超过三层。
     (二)一般地段。鼓励采用坡屋顶,高度不超过三层半。
建筑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农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凡新建住房后有两幢以上住房的,在新房报批时,必须与村组签订旧房处理协议:
     (一)重要地段核心区的旧房,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拆除。有文物或景观价值的除外;
     (二)其它地段的旧房,如没有使用价值的必须拆除;仍有使用价值的,经乡镇审查同意,允许转让或赠与本村组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村民。
      新房建成后,要在一个月内将旧房处理到位。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旅游公路新建、扩建住房。沿线旧村改造要拆旧建新的,新建房屋原则上退离公路边线15米以上。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宅基地,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建房户须签署严格按风格建房的承诺书,并交纳建筑风格保证金:核心区每户15000元,缓冲区每户10000元。建筑风格保证金由乡镇统一收取后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财政专户。
第三章 申请建房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民,可以申请建房:
    1、本村村民无住宅的;
    2、因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新建住宅的;
    3、现有住房破旧、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拆建的;
    4、现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5 M2/人且确实住房困难的;
    5、子女已达到婚龄,需要分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建房:
    1、所在村组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未设计住宅建筑方案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拒不签订旧房处理协议的;
    3、有私自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房屋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村(居)委会讨论并张榜公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处地段按规定要求分别予以上报审批。
     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人口;
     2、现有房屋情况;
     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
     4、公示的期限;
     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农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分批次召集农民建房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到实地踏勘,详细记录并拍照存档。
     2、农民建房审查小组定期召开审查会议集中审查。
     3、会审同意的,由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给乡镇,同时抄告城管部门。
     4、乡镇领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证书后,召集规划、国土、城管及村组共同到现场放线,向建房户说明施工注意事项并发放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一般地段农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乡镇收到建房申请后,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
     2、乡镇审查建房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七日内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3、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抄告城管部门;
     4、乡镇、村组与国土部门一起到现场放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采取属地负责和巡查监管相结合的办法。
     属地负责是建立农民建房监管属地责任制。乡镇、林场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林场场长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村(居)委会为农民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村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乡镇要强化村组的监管职责,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行政村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
巡查监管是由城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流动巡查小组,每周对重要地段的农民建房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建房户必须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房屋竣工由国土、规划、城管及乡镇、村组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筑风格保证金全额退还并予以奖励:重要地段核心区每户奖励2000元,缓冲区每户奖励1500元。
验收不合格的,没收保证金并由乡镇、城管综合执法及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处理。严重违规的,报农民建房审查小组责令拆除;其它情形,责令限期改进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签署了旧房处理协议的,必须按协议处理到位后方可验收。
     第二十条 农民建房审查小组对违规建房提出的整改意见,由乡镇、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到位。在整改期间,暂停该村组农民建房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乡镇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建房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建房进行集中排查,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明月山规划建设局、明月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乡镇、林场要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出实施细则,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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