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