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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信息来源:粮食局   发布时间:2008-5-1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宜春市粮食局行业管理科
           
 事项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施行)第九条。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办理条件: 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办材料:  

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附  件:
下载附件:2222222222.gif

 承办机构: 宜春市粮食局行业管理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65号行管科
 联系方式: 0795-3272503
 监督电话: 0795-327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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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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