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通告
国粮通[2006]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0号)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央储备粮地下仓代储资格认定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地下仓是指石平洞仓、土窑仓、石立洞仓、土立洞仓(含喇叭仓)等。
二、地下仓的代储资格条件,除必须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普通地下仓最低应配备作业量不小于100吨/小时的出粮设备。上口出粮的立洞仓最低需配备作业量不小于50吨/小时的吸粮机、清理筛各2台;
2. 仓门前应具备与仓容量相适应的作业场地。最低不小于400平方米;
3.对距离10公里以内同一法人单位的若干个山洞库可视为一个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