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商贸服务型企业的引进,加快宜春经济开发区发展,对来宜春经济开发区注册落户投资的商贸服务型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于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地方财政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发展基金,并对企业予以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二、对于服务型企业,地方财政将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发展基金,并对企业予以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三、地方财政对企业的支持,按季预结、年终清算。即: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结算财政对企业的支持数额的90%, 年度终了后全部结清。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商贸服务型企业,不享受土地政策优惠;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仅限于开发区辖区以外经营业务产生的税收。
五、在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宜春经济开发区为入驻企业代办企业设立查名、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办证、购置发票、证照年检等相关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供一条龙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对引进于上述商贸服务型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区财政按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2%进行奖励,开发区工业人员为引资人的按1.5%,其中,已提供招商引资经费的招商工作人员按1%。对引资人奖励从企业注册日算起,时间两年。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