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及时办理《报检员证》延期审核申请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及报检员:
为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持证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但我局近期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少数单位和报检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审核申请,导致《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被系统自动吊销,给所在企业的正常报检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局再次强调持证人员应高度重视《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审核,持证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检员证》的延期审核申请,延期审核有关规定见附件(详情可登陆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门户网查询,网址WWW.YCC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限和《报检员证》延期审核有关规定
宜春检验检疫局
二0一O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