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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0-2-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秘书科
           
  
近日,上高县人口计生委、县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全县推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此举旨在建设和规范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推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出生统计质量
 一是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认真填写新生儿相关信息、孕产妇及其配偶姓名、身份号码、住址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的孕产妇,应在出院前或一个月内提供有效证件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是建立“出生实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由具备助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负责录入出生实名信息和孕妇终止妊娠信息。从2010年1月起,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于次月3日前登录“出生实名系统”并完成上月出生实名和孕妇终止妊娠信息的录入和变更。
三是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务必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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