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其他有关文件 >>> 阅读正文

关于宜春中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委   发布时间:2009-12-1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秘书科
           
  
袁州区人口计生委,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人口计生办:
随着“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相继成立和袁州新区建设的开展,人户分离、挂靠户、口袋户、拆迁户等现象不断增多,造成中心城区《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办理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办证群众带来不便。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事项,做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中心城区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有关规定: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凭单位证明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注:有法人代表的二级企事业单位,以二级企事业单位开具证明;无法人代表的二级企事业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双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以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凭房产证、社区证明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三、挂靠户、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房、临时租住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四、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管辖区内单位迁出的,应及时将完整的计划生育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迁入地街道(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上具体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望各区按照文件要求谁管理谁负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落实。如有违反将通报全市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