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以下简称一票否决)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地位,对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超计划生育的当事人的有关职务、资格、荣誉、待遇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二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县市区,乡镇、街办,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上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予以一票否决。
1、未完成当年人口计划,人口出生率、出生政策符合率、出生婴儿性别比其中之一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或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率80%以下的;
2、工作不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滞后,被省实行“一票否决”的;
3、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人口与计划生育恶性事件发生或因信访化解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四套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生育的;
5、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或“两非”涉案人员未按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积案较多,造成重大影响的;
6、同一年度考核中有三个及三个以上所辖乡镇、街办或履责单位被市“一票否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办,予以一票否决。
1、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
2、搞“以罚代生”放任群众政策外生育或给人口计生办下达经济创收指标的;
3、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列为重点管理后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一年内没有解除重点管理的;
4、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事件发生,或因信访化解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5、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按法律标准,征收严重不到位或者违规管理和使用的;
6、在国家、省调查考核中出现严重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给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予以一票否决。
1、干部职工中出现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摘取避孕节育环的;
3、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5、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差,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中评为不达标单位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有超计划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适用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凡被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乡镇、街办、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受到如下限制及处理:
(一)县市区和乡镇、街办未完成当年度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当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行政部门责任人不能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其主要负责人降职使用,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免职。
(二)部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在当年度取消评模、评先、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三)对超计划生育的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处理后五年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不能转为国家干部职工;处理后五年内不能授予荣誉称号,不能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能吸收其加入党、团组织。
第五条 一票否决原则上按年度分级管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
(一)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直单位、中央省属驻宜单位行使一票否决;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乡镇、街办行使一票否决。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按管理权限对所属法人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行使否决;对应否决而未行使否决的,市委、市政府在直接否决当事单位或个人的同时,并否决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实行追踪否决制度。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未实行一票否决的,从发现之日起,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追踪否决。获得过荣誉的,取消其荣誉;领取过奖金的,收回其奖金;已晋升职级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职级、待遇;已提拔使用的由原任命机关降至原职级;已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但未达到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黄牌警示制度。
(一)县市区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低于考核总分85%的;接受上级考核或检查,问题严重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示。
(二)乡镇、街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比较突出,但未达到重点管理条件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黄牌警示。
(三)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下岗职工、临时工、挂靠人员、无工作单位且长住本单位或户口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家属、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出现计划外生育未作处理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示。
(四)黄牌警示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发出警示的单位对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新作出评价。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落实。
(一)实施一票否决,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实行一票否决的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向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被否决的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其他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单位应及时将否决决定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一票否决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每季度要向作出否决的机关书面汇报一次整改情况。期满后,由作出否决的机关对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新作出评价。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评先评优的标准或规定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列为审核内容;各级各单位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干部选聘、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要把有关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对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机制。凡被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先进单位的,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宜发【2004】20号)同时废止。
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