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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向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09-1-13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3月12日晚,我们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又在市委大院居住区查处一起非法传销窝点,驱散传销人员7人。从2006年以来,我们已先后查处驱散了6起传销窝点。市委大院是市级领导机关的办公场所,是全市的政治中心,市委大院有非法传销人员活动,会给市委大院的安全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确保市委大院治安状况良好,是全体在市委大院居住者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要有更强的责任心。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所,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还是被别人利用、欺骗,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为防止以后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处置措施通知如下:
1、一经发现或有线索,市机管局将立即会同芦州派出所、市工商局进行严厉查处,坚决驱散。
2、请工商部门根据查处情况,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对提供场所的房主进行处罚。
3、市机管局从查处当日起停止供电,并向房主追补全年实际发生的每户物业管理、水电损耗补贴400元,今后都按此额度增交。
4、如提供场所者属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报。
5、对提供线索者,经查实后,给予200元奖励。
务必请各单位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
特此通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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