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春鑫盛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处罚的决定书
宜春鑫盛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宜春市监察局宜监建字[2006]1号《监察建议书》查明认定的情况,你公司在办理市行政中心拆迁评估业务时,没有严格按照评估工作的规定操作,在未到现场对照实物的情况下,即在拆迁补偿合同的拆迁登记表上签署了该公司评估师姓名,没有评估就对所拆迁建筑物的评估予以确认,违反了国家建设部第142号部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章、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致使在拆迁过程中造成了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巨大损失。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管理和估价机构的行为,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建设局党组研究决定,按国家建设部第142号部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宜春鑫盛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处予1万元的经济处罚。请房管局督促其处罚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杜绝类似现象再发生,促进评估活动规范操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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