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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信息来源:
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08-3-25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质监站
住宅:按建安工作量的0.18%收取;
非住宅:按建安工作量的0.25%收取。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