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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信息来源: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8-3-2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质监站
           
  

住宅:按建安工作量的0.18%收取;
非住宅:按建安工作量的0.25%收取。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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