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不准
一、不准越权办理案件;
二、不准违反程序办理案件;
三、不准擅自受理案件和私自采取稽查行动;
四、不准隐瞒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五、不准私自与涉案人员会面;
六、不准对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群众,采取冷漠、生硬、推诿的态度。
六严禁
一、严禁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和宴请;
二、严禁在执法活动期间酗酒;
三、严禁采用职权刁难和无理干扰管理相对人的正常活动;
四、严禁得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或参与经营;
五、严禁为涉案当事人说情、开脱责任和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依法办案;
六、严禁泄漏与案件和执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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