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八、九、十条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地符合民用枪支配备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二)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三)必须是因工作配置枪支。(四)有牢固的枪弹库并达到“三铁一器”的要求。(五)有枪、弹保管人员、看守人员。(六)可以配置单位:一是经省公安厅批准的营业性民用射击场;二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狞猎场;三是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四是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猎区、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因我省政府未划定猎区、牧区,因此江西省不存在猎民、牧民)。(七)具备保管使用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 申办材料: |
|
| 办理程序: |
(一)狩猎场配置、配购猎枪的程序: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初审,报设区市局治安支队研究,主管支队领导签署部门审核意见,主管副局长签署公安局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后,由设区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二)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民用枪支,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初审,报设区市局治安支队研究,主管支队领导签署部门审核意见,主管副局长签署公安局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核、审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由公安部指定的民用枪支调拨中心组织实施。配置彩弹枪(弹药)的,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后,到省民用枪支定点配售企业购买枪支、弹药。(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程序:第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申领狩猎证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特许猎捕证;第二,凭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配置申请;第三,受理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一)申请
1、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购、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
2、填写《江西省民用枪支配置、配购许可申请审批表》(由设区市公安局许可的填三份,由省公安厅许可的填四份)
3、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申办单位需提供省林业厅或林业部的批准文件。
4、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核发的狩猎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二)受理
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枪支管理受理人员,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开具受理凭证,收取申请材料要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后再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受理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设区市公安局同意。
岗位责任人:治安总队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及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
复审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公安厅主管副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六)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总队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人员
1、申请人申请民用枪支配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省公安厅主管厅长同意,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代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其所配置的民用枪支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列入计划、审核批准;经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批准后,向申请人签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射击运动枪支到指定的北京市安华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中心有限公司购置,彩弹枪到指定的江西省林业物资公司购置。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省公安厅主管厅长不同意该申请的,由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
| 联系方式: |
07953216725 |
| 监督电话: |
07953292054 |
| 网上咨询: |
无 |
| 网上办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