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8-4-16
公开范围:面向申请人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运达地公安局治安部门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2627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本地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办理条件: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申办材料:
下载附件:申办材料.doc

 办理程序: 一、申请:收货单位到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面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专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在《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 时限:1天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应当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并当面向申请人发放《爆炸物品运输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应当当场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书面决定当面交给申请人,并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办理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运达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16725
 监督电话: 079533292054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