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26、27条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地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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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申请:收货单位到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面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专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在《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
时限:1天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应当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并当面向申请人发放《爆炸物品运输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局治安大队审定人员应当当场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将书面决定当面交给申请人,并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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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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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运达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
| 联系方式: |
07953216725 |
| 监督电话: |
079533292054 |
| 网上咨询: |
无 |
| 网上办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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