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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8-4-15
公开范围:面向申请人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21条。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本地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办理条件: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申办材料:
下载附件:申办材料.doc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领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呈批表》——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初审(0.5天)——分管领导审核(0.5天)——窗口审批办结 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含危险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 办理总时限 时限( 1 )工作日 所需填写表格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含危险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申请表》 审批步骤 申请审查阶段 环节名称 受理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江琴、易琳 B:钟春林 办理时限 0.5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合格证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审批告知阶段 环节名称 办结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陈云南 B: 刘琼 办理时限 0.5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合格证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16725
 监督电话: 07953292054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329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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