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21条。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地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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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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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领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呈批表》——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初审(0.5天)——分管领导审核(0.5天)——窗口审批办结
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含危险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
办理总时限 时限( 1 )工作日
所需填写表格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含危险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申请表》
审批步骤 申请审查阶段 环节名称 受理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江琴、易琳 B:钟春林
办理时限 0.5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合格证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审批告知阶段 环节名称 办结
办理部门 公安局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陈云南 B: 刘琼
办理时限 0.5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合格证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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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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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
| 联系方式: |
07953216725 |
| 监督电话: |
07953292054 |
| 网上咨询: |
无 |
| 网上办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3292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