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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8-4-15
公开范围:面向申请人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本地旅馆业单位
 办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申办材料:
下载附件:申办材料.doc

 办理程序: (一)申请: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2、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选址审查。 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 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 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附  件:

 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所在地公安局治安部门 邮 编:336000
 联系方式: 3292086
 监督电话: 3292082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329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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