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地旅馆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单位。 |
|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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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申办人在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交上述基本材料。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实地安全设施完备,达到安全条件。
2、审查程序:
(1)材料审核:民警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交付申办人。
(2)实地审验:申报材料合格的,要在审核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验,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选址审查。
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审查。
从业人员、安全保卫组织以及安全制度审查。
实地审验情况要填写《旅馆业实地审验情况表》,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并经开办申请人签名。
3、审核批准:材料和实地审查均合格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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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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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所在地公安局治安部门 邮 编:336000 |
| 联系方式: |
3292086 |
| 监督电话: |
3292082 |
| 网上咨询: |
无 |
| 网上办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3292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