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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8-4-1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办理条件: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条例》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条例》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四、确定两名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储存场所须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申办材料: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⑴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
⑵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⑵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⑴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⑵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⑶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4)、所在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申请单位治安防范设施情况书面结论。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初审( 1天)——分管领导审核( 1天)——窗口审批办结 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办理总时限 2个工作日 所需填写表格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审批步骤 申请审查阶段 环节名称 受理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窗口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江琴、易琳 B:钟春林 办理时限 1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审批告知阶段 环节名称 办结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窗口 办理人手机号码及职务(AB岗位制) A:陈云南 B: 刘琼 办理时限 1天 环节需要填写表格名称 需要打印的文书或者证照 环节所需材料(除申请材料) 备注
 办理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行政服务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点: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16725
 监督电话: 079532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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