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本地典当行 |
| 办理条件: |
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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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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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1)分县局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
(3)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审查程序:
(1)各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报宜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治安支队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3)由治安支队领导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由行政服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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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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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 点: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 编:336000 |
| 联系方式: |
3216725 |
| 监督电话: |
3292054 |
| 网上咨询: |
无 |
| 网上办理: |
无 |
|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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