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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8-4-15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事项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公安部令第86号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本地金融机构
 办理条件: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申办材料:
下载附件:申办材料.doc

 办理程序: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工程竣工后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报所在市、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 2、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防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竣工后的工程进行验收,参与论证和验收的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签名后,报治安部门审核。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专家组的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意见后的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在2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和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前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后者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和验收不合作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和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按上述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金融机构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所在省、市、县(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 邮编:336000
 联系方式: 07953216725
 监督电话: 0795329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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