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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安局三项制度

信息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09-12-17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宜春市公安局三项制度
 
首问责任制
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施机关效能管理,提供机关优质服务。一是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二是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三是对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四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岗位、业务范围及投诉方式。
限时办结制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业务,做到规范工作、文明服务。一是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以及备案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内办理;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以及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示;能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要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二是对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结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三是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四是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实行业务工作AB角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五是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责任追究制
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和局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或比照《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中关于责任追究的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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