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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4-3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外经科
           
  
各县(市、区)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好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政策,现将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67 号公告“关于公布 2007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通知在 2002 4 1 日至 2007 11 30 日期间审批、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务必于 2008 9 月底之前,上报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确认书的相关资料给我委,以利这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67 号公告“关于公布 2007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OO 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外资   海关总署公告   通知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 4 21 日印发
共印 16   
附件
 
海关总署 2007年第 67号公告(关于公布 2007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 57 号令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 2007 年修订)》,详见附件),自 2007 年 12 月 l 日起执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7 年 12 月 l 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 2007 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 l997 〕 l062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 2007 年 12 月 l 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目录( 2007 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 2002 年 4 月 l 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 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 2002 年 4 月 l 日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2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 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35 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其中, 2002 年 4 月 l 日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三、《外资目录( 2007 年修订)》施行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 J ”,例如,第一类第 l 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 J0101 );第三类第(一)条第 l 项应填写为: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J030101 )。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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