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企业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等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申办材料: |
(1)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请报告;(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相关附件:①项目申请单位的业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③城区范围内的需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需要提交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⑥房地产项目提交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土地挂牌竞买成交确认书;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工程建设招标事项申请核准表;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报材料;2、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踏勘或委托咨询评估;3、符合办理条件,且属市发改委权限的,予以核准并下发核准通知,属市发改委权限以上的,转报上级发改委申请核准。 |
|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办理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4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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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发改委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
| 联系方式: |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741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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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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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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