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赣发外资字[2005]1014号)。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企业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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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①项目核准申报文件;
②附项目申请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报送信息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并附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
| 办理程序: |
县(市、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委转报市发改委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核准,超过省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市属单位的境外投资项目,可由市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核准或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
|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办理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4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意见并报上级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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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发改委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
| 联系方式: |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外经科联系电话0795-3269004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741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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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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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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