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赣发外资字[2005]916号)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外商投资企业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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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①项目核准申报文件。
②附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明;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 办理程序: |
①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委转报市发改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逐级转报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
②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逐级转报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
③市直有关部门的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省确定的核准权限由市发改委核准,超过市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或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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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办理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4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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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发改委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336000 |
| 联系方式: |
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795-3216701,外经科联系电话0795-3269004 |
| 监督电话: |
0795-3272741 |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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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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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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